本报讯 (记者 李奎) 三年前,浙江《今日早报》刊发了中央音乐学院副教授章红艳“炮轰” 女子十二乐坊“假奏”的报道后,被女子十二乐坊掌门人王晓京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一审被认定构成侵权的章红艳终审“翻盘”,因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不能提供明确证据证明章红艳所述内容,法院最终判令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承担侵权责任,章红艳不担责。
事件回顾
2004年8月16日,浙江《今日早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女子十二乐坊”演出涉嫌作假?》一文。文中称:章红艳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女子十二乐坊”在演奏会上公然作假,乐器演奏声并非来自她们的亲手弹奏,而是来自幕后的音乐磁带或CD。甚至在同一时间,“女子十二乐坊”也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演出。
不久,女子十二乐坊掌门人王晓京向西城法院提起名誉权之诉,称这篇报道刊登后,使读者误认为他是“女子十二乐坊”表演作假的策划者,并受到海内外许多观众及亲友的指责。
王晓京及世纪星碟公司要求被告章红艳及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公开道歉,并索赔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章红艳在报道中对“女子十二乐坊”的演出形式发表了意见及评论,对此,章红艳特别是作为音乐界的业内人士,应言之有据。而如今章红艳在无确凿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表上述言论, 造成“女子十二乐坊”这一演出组合的社会评价降低。
同时《今日早报》在未尽审查核实职责的情况下刊登此新闻报道,造成了失实言论在相当范围内的传播,从而扩大了对“ 女子十二乐坊”演出组合的侵权范围。故认定章红艳和《今日早报》的主办单位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均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章红艳、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公开致歉,各赔偿王晓京精神抚慰金1.5万元,各赔偿世纪星碟公司经济损失1800元。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认为,由于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不能够对当时采访的情况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因此其主张报道内容均来自于章红艳所述缺乏依据,故章红艳不应对涉案侵权报道内容承担责任。
而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由于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同样不能证明其报道的女子十二乐坊“假奏”事实,故侵犯了王晓京、星碟公司的名誉权,应就此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公开道歉,并赔偿王晓京精神抚慰金1.5万元和世纪星碟公司经济损失1800元。
乐坊资料
在海内外被誉为代表中国文化品牌的女子十二乐坊,诞生于2001年6月。女孩子们分别来自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民族大学等高校,使用古筝、扬琴、琵琶、葫芦丝等中国传统民族乐器进行演奏。
女子十二乐坊“假奏”案
2004年8月 《今日早报》刊发了《“女子十二乐坊”演出涉嫌作假?》报道。
2004年10月 王晓京状告章红艳及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
2006年12月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章红艳及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构成侵权。
2007年2月 提起上诉的章红艳召开新闻发布会,希望二审法院改判。
2007年7月 一中院终审认定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构成侵权,章红艳不侵权。